受作权保护的对象有:
1、文字作品;
2、口述作品;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4、艺术、建筑作品;
5、摄影作品;
6、以类似于制作电影的方式创作的电影作品和作品;
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8、计算机软件;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中国公民、
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无论是否发表,都享有作权;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发表的,也依照作权法享有作权;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发表的作品,按照其所属国与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与的国际条约享有作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视听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