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工程质量问题的主体是:由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总责,由监理单位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由设计单位对设计图纸负责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六条
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
合同的约定。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七条
建筑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