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土地使用权转让限制条件有哪些,法律怎样规定

土地纠纷
2023-09-09 11:2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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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土地使用权转让限制条件如下:
    1、已经被依法限制土地使用权权利的土地,不得转让;
    2、已经被收回的土地使用权不可以转让;
    3、其它共有土地使用权人未书面同意时,不得转让;
    4、没有依法领取土地使用权证。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第二十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法律依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
  •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限定条件是:签订书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照转让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第四十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 土地转让的限制条件有:已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证;签订书面的土地转让合同,受让人不得改变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公文。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法律依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第二十四条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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