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有:
1、贷款人有权请求返还本金和利息、对借款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权,贷款人不得利用优势地位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
2、借款人应当提供真实情况、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九条规定,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第六百七十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