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刑事和解不批准逮捕的情形有哪些

刑事辩护
2023-09-09 14: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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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不 批准逮捕 的情形: 1、属于预备犯、中止犯,或者 防卫过当 、避险过当的; 2、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 共同犯罪 中的 从犯 、胁从犯,犯罪后 自首 、有 立功 表现或者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 3、 过失犯罪 的 犯罪嫌疑人 ,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有效控制损失或者积极赔偿损失的; 4、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双方根据 刑事诉讼法 的有关规定达成和解协议,经审查,认为和解系自愿、合法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 刑事诉讼法不批准逮捕的情形有: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 1、刑事诉讼法不批准逮捕的规定是第八十九条和第九十条,这两条规定明确指出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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