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律师,我要上诉法院起诉离婚。事实与理由《于2008年相识,于2010年08月23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0年11月09日、2014年01月15日、2017年05月15日生育三女儿,大女儿名房思淇,二女儿名房逸涵,小女儿A,由于婚后七年内被告经常喝酒打骂原告,原告舍不得离开女儿们一直原谅被告。又在2017年生育三女儿房思逸,原告又喝醉酒半夜回家打骂原告,还将原告赶岀家门,被告还威胁原告说:找到原告将原告打死,被告还打电话给原告父母威胁说找到原告就打死原告,原告因此害怕不敢回家看望孩子们,于2017年11月外岀打工。不敢回家陪伴在孩子左右,只能在网上买一些东西、衣服、玩具寄回去给孩子们,原被告分居一年多,夫妻感情已彻底破例,故起诉法院,麻烦律师帮我分析,要改正什么???

离婚
2019-06-07 17:24:32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婚姻法》第37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因此离婚后才会要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所以法院应该不会支持分区期间的抚养费。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因此若调解无效,法院应该会准予离婚。
  • 在第四十六条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因这四种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但并未涉及财产分割是否照顾无过错方的问题,基于同一过错不会重复处罚的观点,应该理解为2001年的《婚姻法》没有规定过错方应该承担少分或不分财产的法律后果。同时,根据《婚姻法》是上位法,且是新法,那么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离婚时在财产分割上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就已经失效。全国人大法工委在《婚姻法释义》中提到:“根据本法的规定,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法院考虑的因素仅是子女权益和女方权益,不涉及过错或无过错的因素。但为了体现公平,照顾无过错方的利益,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