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司法鉴定提异议的程序有:
1、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
2、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反映,以达到撤销违法司法鉴定结论的目的;
3、主动搜集其他
证据推翻鉴定结论,使得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一条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一条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办案机关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委托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
(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三)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四)办案机关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