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人员的特征如下: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2、以伪造
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3、以虚假诉讼、虚假
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 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纠正:(一)不应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二)记载和公布的失信信息不准确的;(三)失信信息应予删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