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律师好:我是被告家属,我老公2017年正月十三不小心碰了原告的母亲,出事以后我家马上把对方送往医院治疗好出院,住院期间所以医疗费用我家承担15000多并且陪护,现在对方早就回复了正常,可是对方非常有心眼,2018年3月委托法院做了十级伤残鉴定,现在还没有一审,我做为被告可以提出重新伤残鉴定吗?我怀疑伤残鉴定被告做了手脚,对方我天天看到她到处跑,正常得很,最关键的是她的受伤处是关节部位,现在钢钉也没有取出,那个伤残鉴定有效?被告起诉书上有一栏那个费用需要9000元(第二次手术费),我咨询了一下,最多6000元,更加说明原来鉴定有问题,我家现在处在迷茫中,请教贵人A给我家一个明确的方向

2019-06-07 18:56:29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符合评残标准一级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一级:器官缺失或完全丧失功能,其它器官不能代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者;
    二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
    三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
    四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者;
    五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六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七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八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九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十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 工伤认定要向用人单位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社局)工伤保险科(处)申请,不服工伤认定的,可以向法院起诉;伤残鉴定要到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工伤赔偿要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向法院起诉;不能直接向法院申请工伤认定。主审法官应该向双方当事人告知司法鉴定意见,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可以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
    见:《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 就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出资不实的股东转让股份后,受让方应当与出让方对出资不实共同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征求意见稿)》第28条虽然只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足额出资即转让股权,受让人以转让标的瑕疵或者受欺诈而主张撤销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尚不能看出受让人应承担什么责任,但禀着保护公司债权人的目的出发,应当由受让方与出让方对出资不实共同承担责任,并且由于公示公信的原则,受让方应当承担第一顺序的责任,当然受让方承担责任后,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和股权转让合同的约定向出让方追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