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离婚谈判过程中,对方要求每个周末带走孩子几个小时,孩子还小,只有几个月,只能允许探视拒绝带走

子女抚养
2023-09-10 13:34:0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您好,关于您的问题,首先关于孩子的探视问题,您和男方可以协商,无法协商时,您可以到法院起诉探视权。司法实践中,北京法院对于探视权一般一个月2-3次较为常见。如果男方同意也可以每周一次。
    作为孩子的母亲,同样具有监护权,如果孩子受伤,当然可以进行正常的询问,但如果探视和询问较为频繁,可能会打扰孩子正常的工作生活。
    如果您认为孩子随男方生活不利于孩子成长,离婚后您仍可以变更孩子的抚养权。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 离婚后探视孩子不同意将孩子带走的,另一方可以申请法院采取强制措施,要求探视权人执行法院判决。根据法律规定,对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八条
    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 不抚养孩子一方探望孩子时,不需要经过对方同意,但应当提前告知对方。在司法实践中,当当事人行使探望权时,对方不能阻止,并尽到协助的义务。如果被阻挠的,可以请求法院判决;
    探望权是指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联系,会面交流等权利。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遵循一定的方式和时间,都有探望子女的权利。探望权属于身份权的范畴,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身份权。我国法律规定,对于行使探望权的时间、方式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可以看出,我国并未对如何具体的行使探望权作出详细的规定,而只是作出了一个原则性的规定,也就是由当事人协商在先,法院自由裁量在后。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父母的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如果已经有约定的,从约定。但是如果另一方生活困难的,哪怕事先约定免除了,还是需要支付抚养费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