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感情诈骗罪的条件是不存在的,因为在我们国家根本就不存在着情感诈骗的罪名规定,当然如果说要想构成诈骗罪的话,它是有一定的相关规定的,也就是必须要达到诈骗他人的财产,并且基于是
占有他人的一个相关的财产违法目的。事实上,在我国不存在感情诈骗罪这个罪名。但是加害方,利用当事人的感情,非法占有他们合法财产的时候,可以认定为诈骗罪。
根据我国的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虚拟的事实,或者是隐瞒真相等方式,骗取数额较大(一般是3000元起算)的他人合法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认定为诈骗罪。
需要注意的是诈骗罪的对象并不是骗取非法利益,而是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由此可以发现,该罪的基本构造为,加害一方以非法的占有为目的实施诈骗的行为——由于诈骗的行为被害人受到了错误的诱导——被害人由于错误的诱导而处分了自己的财产——行为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财产——被害人受到了财产上的损失。
根据基本的构造我们可以发现,诈骗罪的完成的全过程在于被害人受到了财产上的损失为犯罪的完成的依据。其主要的客体是财产。而对于本文中的感情诈骗罪而言,如果当事人报案的时候,说自己受到的精神上的损害,此时公安机关是不会予以受理的。但是如果当事人说明对方在利用感情,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事实欺诈,此时我们可以认定为诈骗罪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