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的银行卡在外地冻结了

2023-09-11 03:26:0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银行卡涉案冻结处理如下:
    1、当事人可以拨打银行官方客服电话,咨询冻结的原因;
    2、当事人可以去最近的警方办公地点办理相关手续;
    3、当事人可以到银行办理解冻手续。
    银行卡解冻需要哪些材料
    银行卡解冻需要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
    2、对公账户、银行卡复印件;
    3、被冻账户近一年内的流水;
    4、与客户的销售合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 一、外地银行卡可以在本地解冻吗
    1、外地银行卡不可以在本地解冻。银行卡被异地公安局冻结,一般是银行卡涉嫌案件,比如诈骗案等,有赃款经过该卡,被公安机关进行冻结,要到主办单位公安机关核实情况后才能解冻。
    2、法律依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发卡银行的义务:
    (一)发卡银行应当向银行卡申请人提供有关银行卡的使用说明资料,包括章程、使用说明及收费标准。现有持卡人亦可索取上述资料。
    (二)发卡银行应当设立针对银行卡服务的公平、有效的投诉制度,并公开投诉程序和投诉电话。发卡银行对持卡人关于账务情况的查询和改正要求应当在30天内给予答复。
    (三)发卡银行应当向持卡人提供对账服务。按月向持卡人提供账户结单,在下列情况下发卡银行可不向持卡人提供账户结单:
    1、已向持卡人提供存折或其他交易记录;
    2、自上一份月结单后,没有进行任何交易,账户没有任何未偿还余额;
    3、已与持卡人另行商定。
    (四)发卡银行向持卡人提供的银行卡对账单应当列出以下内容:
    1、交易金额、账户余额(贷记卡还应列出到期还款日、最低还款额、可用信用额度);
    2、交易金额记入有关账户或自有关账户扣除的日期;
    3、交易日期与类别;
    4、交易记录号码;
    5、作为支付对象的商户名称或代号(异地交易除外);
    6、查询或报告不符账务的地址或电话号码。
    (五)发卡银行应当向持卡人提供银行卡挂失服务,应当设立24小时挂失服务电话,提供电话和书面两种挂失方式,书面挂失为正式挂失方式。并在章程或有关协议中明确发卡银行与持卡人之间的挂失责任。
    (六)发卡银行应当在有关卡的章程或使用说明中向持卡人说明密码的重要性及丢失的责任。
    (七)发卡银行对持卡人的资信资料负有保密的责任。
    二、银行卡解冻的条件有哪些
    银行卡解冻的条件如下:
    1、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2、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3、债务已经清偿的;
    4、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 法律分析:在银行卡被冻结了,那么冻结周期最长是6个月。按照法律文件,银行卡的冻结周期最长是6个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但该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除外。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发现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但该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金融机构擅自解冻被人民法院冻结的款项,致冻结款项被转移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已转移的款项。在限期内未能追回的,应当裁定该金融机构在转移的款项范围内以自己的财产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有关单位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被执行人收入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支付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应当裁定其在支付的数额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