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刑事罚款由谁执行,刑法如何规定

行政处罚
2023-09-11 08:06:1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刑事罚金刑的执行的注意事项:
    1、罚金刑的执行主体必须是第一审的人民法院;
    2、罚金刑的执行应当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
    《刑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能够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能够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 刑事罚金刑的执行的注意事项:
    1、罚金刑的执行主体必须是第一审的人民法院;
    2、罚金刑的执行应当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 罚款不属于刑事责任,而是行政处罚手段之一,是由法律、法规所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依法对违反法律、法规的个人和单位给予的行政处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法律依据:《刑法》第三十三条
    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