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出行政拘留和罚款的处罚决定时,罚款有两种缴纳方式,一是当场缴纳,二是收到处罚决定书15天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在拘留期间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缴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一百零三条
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
(二)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
(三)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