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我的弟弟去年在学校跳楼了,下半身多处骨折。事情起因是他没有倒垃圾,然后在走廊上被老师用木棍打了手,回到教室后一直低着头,下了课就从窗户边跳了下去。过去的一年学校一直在承担医药费用,但弟弟目前还需要后续的治疗,学校现在是不愿意出钱了,教育局和学校的态度都很强硬,表示不愿意再出钱治疗,这种情况我们能告学校并要求他支付后续的医药费用吗?

人身损害赔偿
2023-09-11 12:06:0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孩子在学校被同学推倒发生骨折的,可起诉要求赔偿,民事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 孩子若在学校骨折,责任人对其进行赔偿的费用一般为其进行治疗所花费的费用,种类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民法典》规定,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 孩子在学校被同学打伤,如果学校未尽到合理的教育管理职责的,是需要承担责任的。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