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立案监督的程序和方法为:
1、审查。
2、调查。查阅、复印公安机关刑事受案、立案、破案等登记表册和立案、不立案等相关法律文书及案卷材料。
3、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
4、审查不立案理由。
5、受理被害人控告。
6、通知立案的标准。
7、决定通知立案。
8、送达与告知。
9、通知立案后跟踪监督。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