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擅自为他人担保如果是以个人名义为他人担保的,合伙企业不需要负责还款;如果是以企业的名义为他人担保,并且他人是善意第三人的,则合伙企业需要负责还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
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十七条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十八条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第三十九条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