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如何确定区域管辖权

刑事辩护
2023-09-11 17:30:4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行政案件的管辖权可按级别和地域来确定:一般是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案件经过复议的,则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五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八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第十九条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人民法院对于审理行政案件,确定地域管辖所依据的规定如下: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第十九条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确定行政诉讼中特殊地域管辖的办法: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而提起诉讼的,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则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第十九条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条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