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是:
1.无房户支付房租的;
2.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
3.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
4.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还贷自住房的;
5.出境定居的。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
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
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