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借条已到还款日期,欠债人还不起,利息也不付,怎么办

2019-06-08 09:08:59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借条上未注明利息和还款日期,现无法联系借款人,想办法联系债务人催款。

    借条,是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一般由债务人书写并签章,表明债务人已经欠下债权人借条注明金额的债务。

    借条上未注明利息属于无息借款,不能主张利息。借条没有写明还款日期,属于无固定期限借款,可以随时主张债务人还款。如果无法联系借款人问题最严重,当务之急应当想办法联系债务人催款,如果债务人不能还款,可以向法院起诉。
    通过法律解决。
  • 遇到欠钱不还的事情,债权人要保留好真实的证据比如欠款欠条、借款借据等,经过多次催讨仍然无效的时候,债权人应该在诉讼时效之内向法院起诉解决。如果债权人再三拖延时间,让诉讼时效过期,以后再要向法院起诉的时候,法院就会以诉讼时效已经超过为由,不再支持债权人的主张了。

  • 1、借条没有写还款日期,如果债权人不讨要的话,可以日后还。但是如果债权人要求还钱,随时讨要都是合法的。因为借条如果没有写还款日期,法律规定可以随时找借款人还钱。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的返还期限】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
      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 如果借条上并未约定该笔借款存在利息的话,是无法要求支付利息的。如果有要求的话,可以到法院以对方履行协议不完整起诉,要求对方还本付息(利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才会得到保护:受到司法保护的区间,即年利率24%以下的民间借贷依法受到法律的保护;不受司法保护的区间,即年利率超过36%的民间借贷,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法院将认定无效,不受司法保护;自然债务区间,即年利率24%到36%之间,这个区间的债务属于自然债务,当事人自愿履行该区间的债务,法院不反对,但如果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保护该区间内的债务,法院不会保护。
    )。  具体起诉程序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如下: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具体对于利息是否能得到支持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如下:  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
    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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