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的实现顺序为:
留置权,办理了抵押登记的
抵押权,质押权,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法律规定如果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了抵押权或者
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条
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第四百一十四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
参照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