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应当被认定为有毒的、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包括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等。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一)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上的物质;
(三)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四)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