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律师你好,我们双方已经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上她每个月28日前给孩子生活费2000,教育费,医疗费各承担百分之五十,她现在反悔了生活费不给,还有离婚协议上家电归我,她把电动车骑走了,我还能要回来吗?孩子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还能要来吗

离婚
2019-06-08 10:24:40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夫妻没有离婚,一方不给生活费:夫妻没有离婚,也就是说他的钱是你的,你的钱是他的,双方有共同的财产及债务。如果想离婚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分一半财产。如果有孩子是你来养,还可能多分一些。
    男方必须和你共同抚养孩子到18岁。当然也可以协议,但按你的情况来看,没有协议的可能!
  • 有的,我国《婚姻法》第31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双方是协议离婚,对子女问题的具体处理一般是应在离婚协议书上写明关于子女愿意随哪方生活。
      “感情确已破裂”是实体性规定,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调解无效”则是程序性规定,不能视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
    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案件,许多是感情确已破裂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调解无效”是“感情确已破裂”的一种反映。
    而有一些离婚
    案件,虽然是“调解无效”,但并非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在调解工作中,往往存在着力与不力,深入与不深入等差别,直接影响着调解效果。多年的民事审判实践明,“调解无效”和“感情确已破裂”的含义不完全相同,“调解无效”并不都等于“感情确已破裂”。
    因此,不应当把“调解无效”作为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根据。在审判实践中,既不要把“感情确已破裂”与“调解无效”完全等同起来。也不要把“调解无效”简单地作“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志。
    更不要把“调解无效”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只是“感情确已破裂”。
  • 如果夫妻已经办理了离婚登记,那么离婚协议书在离婚登记生效时一起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离婚协议书的规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一般来说,离婚协议书是夫妻在离婚前自由协商的结果,等于是处置自己权利的行为,不能出尔反尔;如果夫妻对离婚协议书的内容不满,那么就不应当签署离婚协议书,或者不前往办理离婚登记
  • 协议离婚,签署离婚协议但尚未去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的,不视为离婚,在此之前各方都可以反悔;如果协议系一方通过欺骗,强迫等手段签署的,则协议无效,造成另一方损害的,过错方有义务赔偿;如协议签署,一方反悔不肯办理手续并按照协议执行的,另一方可凭协议向法院起诉离婚并执行协议;如果签署协议并已经办理民政离婚手续的,视同离婚,不可以撤销。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