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期间届满,不能向保证人主张债权,但可以向债务人主张债权。保证人是在保证期限内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超出保证期限的,保证人不承担责任,但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按约定向其履行债务。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二条
保证合同是主
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第六百九十三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
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