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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评估的收费标准如下: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指导价标准(见附表)实行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相结合,资产评估机构和委托方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资产评估业务具体情况和管理水平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确定收费标准。法律依据:《湖南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四条
资产评估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资产评估机构不得进行不正当价格竞争。
第六条
法定资产评估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以资产评估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法定税费、合理利润为基础,依据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对资本市场和社会公众的影响等因素确定。具体指导价标准(见附表)实行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相结合,资产评估机构和委托方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资产评估业务具体情况和管理水平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确定收费标准。
未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批准,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擅自制定减免资产评估收费,也不得采取下发文件等方式强制资产评估机构降低收费标准承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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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评估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比如100万以下(含100)1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超过30%。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及其上下浮动幅度,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市场调节价具体标准由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法律依据:《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四条
资产评估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实施的资产评估服务(以下简称“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提供自愿委托的资产评估及相关服务(以下简称“非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
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及其上下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提出意见,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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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评估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比如100万以下(含100)1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超过30%。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及其上下浮动幅度,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市场调节价具体标准由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四条法律依据:《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四条
《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四条
资产评估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实施的资产评估服务(以下简称“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提供自愿委托的资产评估及相关服务(以下简称“非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
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及其上下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提出意见,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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