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过程中,专利申请尚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会有何后果?

专利
2018-08-12 02:35:35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的变更、延期与注销手续如下:  
    一、变更手续  经质押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就质权人、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及数额或者质押担保的范围等内容进行变更。  对上述内容进行变更的,当事人应当于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七日内持变更协议、原《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和其他有关文件,向中国专利局办理变更手续。  
    二、延期手续  申请延长质押期限的,当事人应当在原质押期限届满前持延期协议、原《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及其他有关文件,向中国专利局办理延期手续。  
    三、注销手续  根据《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需要向专利局办理质押合同登记注销手续的情形有:  
    (一)提前解除质押合同的;  当事人应当自解除质押合同的协议签字后七日内持解除协议和《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向中国专利局办理质押合同登记注销手续。  
    (二)专利权因无效、被撤销或其他原因丧失的;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持专利权丧失凭证和原《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向中国专利局办理质押合同登记注销手续。  
    (三)因主合同无效致使质押合同无效的;  
    (四)质押期限届满的。  当事人应当持合同履行完毕凭证以及《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向中国专利局办理质押合同登记注销手续。质押期限届满后15日内当事人不办理注销登记的,该合同登记将被自动注销。  有以上四种情形的,中国专利局经审核后,向当事人发出《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注销通知书》。专利权质押合同自登记注销之日起失效。
  • 《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 一、质押权的概念质押权是指为了担保债权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就其所占有的动产或权利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质押权的设立作为一种担保物权,质押权的设立必须符合以下要件:
    1、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必须以担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签订书面的质押合同。《担保法》第64条规定:“出质人和质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关系除可单独签订质押合同外,也可以由主合同的质押条款体现。
    2、质物必须是可转让和可扣留的动产。
    3、质物交付质押权人占有。《担保法》的64条第2款规定:“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押权人占有时生效。”此为质押权成立的最重要的要件。质押合同属实践合同,在合同签订后,并不必然成立、生效,只有在动产质押权的标的物即质物交付时才成立、生效。
    三、不同的质押权的生效及范围
    (一)动产质押权的生效及范围
    1、交付质押财产是质押权的生效要件动产质押权的标的是动产,动产具有易于转移、难以控制的特点,为了保障动产质押权的实现,也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条规定动产质押权的设立以交付为生效要件。
    2、质押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出质人与质押权人订立动产质押权合同,该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在移转质物的占有之前,并不发生担保物权的效力,出质人只有实际移转质物交付到质押权人占有时,质押权才发生效力。出质人代替质押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权不成立。质押权合同中对出质财产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出质财产与实际移交的财产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财产为准。在质押权合同生效前质押权人已经占有质押财产的,质押权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发生效力。
    (二)权利质押权的生效及范围从多数国家法律规定看,权利质押权作为物权行为,在设立时除需要当事人之间合意外,还需要质物的交付或登记为生效的条件。质物的移转占有包括三种方式:现实占有、简易交付与返还请求权让与。我国《担保法》第 79条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债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我国《物权法》第 224 条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押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押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押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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