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在一家国有企业的分公司上班,从事公路工程方面的工作。因在外面工地带领一队同事作业,工地上管理财务的同事私自挪用公司34000元的工程款,因而公司把责任全部算在我这个带队的人身上,截至目前扣除了我三个月的全部工资,约22000元,可能还会一直扣,直至34000元扣完为止。请问,公司这样的做法是否违法?

2019-06-08 12:14:58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公司扣员工工资不得超过总工资的20%。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如仍有疑问,可追问,满意请采纳!
  • 根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工资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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