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是被告,现在执行令下来了我对原告委托法院做的评残鉴定有异议,该怎么申请?

2019-06-08 14:32:46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申请重新鉴定有两种方式:一是在法院诉讼中,鉴定结论作为证据,可以申请法院委托重新鉴定;二是当事人在诉讼前接到鉴定结论后认为有问题的,可以提起重新鉴定申请。目前法院既然已经介入了案件,那么积极准备诉讼是当前需要做好的事,然后等法院判决结果下来,如果对判决结果不服,可以在收到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超过十五日不上诉的,那么一审判决就会自动生效。
    到时候只要有一方不履行,那么另一方可以持一审判决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根据这个规定,在仲裁庭作出的裁决生效,并在履行期满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
    当被执行人在国外的,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所在国的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裁决的承认及执行。被执行人在中国境内的,国内仲裁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
    涉外仲裁裁决,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中级法院执行。由于我国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的执行案件实行级别管辖,因此,被执行人在中国境内的,其级别管辖参照人民法院受理诉讼案件的级别管辖的规定执行。
      其次,当事人应该向人民法院提交仲裁裁决强制执行的申请书和有关材料,包括仲裁裁决书(正本)、仲裁裁决书送达证明、仲裁协议书或者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书以及人民法院规定要提交的其它证明文件及材料。
    被执行人在国外的,按其所在国法院的规定提交材料。  最后,申请仲裁裁决强制执行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当事人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当事人中有一方是公民的为一年。
    申请仲裁裁决强制执行的期限,自仲裁裁决书规定履行期或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仲裁裁决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依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向外国的法院申请仲裁裁决强制执行的期限,按该国的法律规定处理。
  • 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委托他人申请执行时,应当向执行法院出具授权委托书和当事人、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诉讼当事人可以委托符合要求的代理人申请强制执行和收取执行款。
    但是应由委托人出具相应的受权委托书,并在委托书中写明具体的代理权限。
      《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

  • 1、只能通过民诉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案外人执行异议和异议之诉进行救济,不能提起确权之诉。
    2、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中正确适用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第202条、第204条规定的通知》第二款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审查并作出裁定。按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规定,案外人不服此裁定只能提起诉讼或者按审判监督程序办理。执行法院在针对异议作出的裁定书中赋予案外人、当事人申请复议的权利,无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
      第二十六条审判机构在审理确权诉讼时,应当查询所要确权的财产权属状况,发现已经被执行局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中止审理;当事人诉请确权的财产被执行局处置的,应当撤销确权案件;在执行局查封、扣押、冻结后确权的,应当撤销判决或者调解书。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