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孩子需要如下原则:
1、收养程序合法原则。例如,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2、收养人、被收养人、送养人适格的原则;
3、有利于收养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
4、其他原则。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
抚养的子女。
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