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交通事故我追尾,路改听来了吊车平板车费用谁来承担,听说事交警叫来的车费用不用承担

2019-06-08 18:41:30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人民法院会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有人身损害的,按照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赔偿。详情建议电话联系以提供更多具体帮助。
  • 通常情况下,发生汽车追尾后,应当如下方式处理:
    1、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
    2、若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可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若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3、应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4、事故当事人之间对事故事实无争议时,在记录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并共同签名后,撤离现场,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赔偿:
    1.根据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进行赔偿。
    2、如果事故认定追尾车辆负全责的话,可以凭借认定书和车损维修费用单据发票以及以及拿交警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直接找对方保险公司理赔,交强险财产损失的赔偿。
  • 交通事故处理费支出范围:
    (1)用于补充购置勘验现场的勘察箱、照相机以及检验鉴定所需的日常费用。
    (2)补充处理交通事故的车辆维修费和燃料费。
    (3)补助因调查侦破逃逸案件或疑难交通事故所需的调查、侦破、鉴定论证等费用。
    (4)支付为处理交通事故而委托其他部门、聘请有关专家进行检验鉴定的有关费用。
    (5)奖励检举和协助查缉交通事故逃逸者的有功人员的费用。
    (6)事故处理工作其他必须开支的费用。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