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并购上市公司的方式:
1、定向发行股票;
2、定向增发可转换债券;
3、收购上市公司母公司;
4、公开要约收购;
5、协议收购上市公司非流通股等。
法律流程:
1、收购方作出收购决议;
2、目标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3、对目标公司开展尽职调查;
4、签订收购协议;
5、办理变更登记。法律依据:《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收购人通过协议方式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但未超过30%的,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办理。
收购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的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符合本办法第六章规定情形的,收购人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收购人拟通过协议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超过30%的,超过30%的部分,应当改以要约方式进行;但符合本办法第六章规定情形的,收购人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符合前述规定情形的,收购人可以履行其收购协议;不符合前述规定情形的,在履行其收购协议前,应当发出全面要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