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请问如果中学生在学校意外造成对未成年人的伤害,结果导致他人骨折,但是家长有全程赔偿并且陪护复查的,而遭到受害人家长威胁恶意赔偿并恐吓,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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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是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给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法规依据为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9条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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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
健康权,所谓
身体权是指
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
人格权。应注意的是,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权,因此,故意伤害自己的身体,一般不认为是犯罪。
只有当自伤行为是为了损害社会利益而触犯有关刑法规范时,才构成犯罪。例如,军人战时自伤,以逃避履行军事义务的,应按刑法法第434条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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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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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