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房屋拆迁行政裁决;拆迁项目转让的管理;查处
城市房屋拆迁中的违法行为;审查核发许可证;审核拆迁
补偿安置方案;委托拆迁
合同备案管理;延长
房屋拆迁期限审批;拆迁单位资格认定;暂停办理有关手续通知书的发放和延长暂停期限的审批。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