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开发商提高备案价格出售房屋,以虚假价格打折,涉嫌价格欺诈,应如何向开发商索赔?

开发商违约
2023-09-18 07:18:05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你的价格低于备案价,你维什么权
  • 投诉房地产开发商的欺诈行为的方法,一般有以下的两种情况。具体如下:1、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损失的数额,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2、合同中的欺诈一般是指,合同一方故意隐瞒或歪曲事实,以达到获利目的的行为。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 遭遇开发商价格欺诈的话,可以要求开发商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损失的数额,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开发商在售房中存在欺诈行为,是否也适用上述规定以增加开发商的赔偿责任,在实践上司法界对此一直存在很大分歧。多数人认为购房是一种合同行为,应适用合同法,而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另少数人认为购房也是一种消费行为,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律依据:《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时存在下列情形的,购房者可要求解除合同,并可要求出卖人双倍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
    (1)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2)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3)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屋的事实。安置房屋的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规定,虽未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欺诈行为时的法律适用,但从双倍赔偿原则的适用情形看,上述规定已从原则上肯定了购房者作为消费者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上具有历史性的意义。但现实生活中因购售双方在信息上的不对等,商品房销售中的欺诈行为远不止上述三种情形,所以万望有识之士再接再厉,为争取购房者作为消费者的地位而努力,以尽可能多的保护购房者的利益。在此需提醒购房者的是,因适用双倍赔偿原则的情形只有上述规定的三种,所以购房者在购房时仍不可大意,在购房时仍应按本书前面章节讲述的方法对项目进行法律审查,以免上当受骗后,无法进行索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