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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的成立条件:
1、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的主体限于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
2、主观上表现为间接故意或过失;
3、侵害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财产权益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4、客观上表现为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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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的法定构成条件有: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有公司财产权益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有企业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国有企业人员;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为故意。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
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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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为:
1、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财产权益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国有公司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为间接故意和过失。
《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
《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
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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