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认缴出资的法律责任如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二款: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3、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按期交付或者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
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
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