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治疗的结束是什么?什么时候做伤残鉴定?

工伤索赔
2023-09-19 16:28:06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伤残鉴定一般治疗结束,病情稳定之后,就可以去申请伤残鉴定。目前没有规定具体的期限,建议医疗终结之后,三个月内去进行伤残鉴定。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应当对人身损伤程度和用作证据的痕迹、物证、致伤工具等进行检验、鉴定。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
    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
    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 受伤后可在治疗终结后进行伤残鉴定。由于损伤部位及性质不同,“治疗终结”的时间也不一样。具体如下:
    1、 以原发性损伤后果为依据评残的,在伤后1~3个月进行,如组织、器官、肢体缺损,器官切除、修补,颅骨、颌骨、肋骨缺损及牙齿脱落。
    2、 对于影响容貌,遗留听力与视力障碍,组织器官畸形,脊柱骨折的在伤后3~6个月进行。
    3、 对于遗留肢体功能障碍的宜在伤后6~9个月进行。
    4、 对于颅脑损伤后的智力缺损与精神障碍,颅脑损伤致癫痫,语言功能障碍,大、小便失禁,性功能障碍,神经损伤致肢体瘫痪的宜在伤后6~12个月进行。
    对于伤者原有伤病,因事故而诱发或症状加重的,不应作为评定时机的限定条件。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 第3.2条 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办案机关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第2.7条 “治疗终结”是指“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
  • 您好,伤残评定时机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
    实践中,一般会选择在治疗终结出院后3个月到6个月期间。若伤情已稳定可以提前根据医疗机构的建议向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有固定物的(如骨折治疗中安装的钢钉),建议取出固定物后,再做伤残鉴定。
    首要的建议是,做伤残鉴定前,需要再次确认的是伤情没有遗漏、治疗已经终结且病情已经稳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