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关于发行股份挂牌转让的规定是什么?

股权转让
2023-09-20 07:4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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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发行股份挂牌转让的规定:
    1、证券法第三十七条,公开发行的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
    2、第三十八条,证券应当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上市公司的股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市交易。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三十七条
    公开发行的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
    非公开发行的证券,可以在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区域性股权市场转让。
    第三十八条
    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应当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
  • 对发行股份挂牌转让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分三批解除转让限制;
    2、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等其他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 对发行股份挂牌转让的规定: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分三批解除转让限制;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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