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交通至人死亡了司机全责负开刑事责任后还要赔偿吗?

2019-06-09 10:49:07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先由交警部门分清责任后可以向肇事方及其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在12万交强险的范围内赔偿后,剩下部分按双方责任大小分担。赔偿项目有: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抚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等。其中,死亡赔偿金根据户籍不同相差也很大,如果农村户籍在城里工作一年以上的,收集好证据按照城镇标准赔偿。

  • 1、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确定对方全责,根据己方损失向对方主张赔偿。
      
    2、首先根据对方的车辆是否机动车、车辆驾驶人员与车主的关系,机动车辆的投保公司来确定赔偿责任人,即确定案件的被告。
      
    3、己方财产损失的,可以主张赔偿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4、己方人身受伤害的,根据受伤程度计算赔偿金,可主张的赔偿项目有: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辅助器具费、交通费,伤情严重构成伤残等级的,还可以主张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
  • 劳动者因为本单位之外第三方车辆肇事受到伤害认定为工伤的,在获得肇事方人身损害赔偿之后,可以享有工伤医疗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二条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4〕9号
    第八条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一)负事故全部责任的:   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一人逃逸的,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重伤一人且有定罪的其他特殊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一年;   重伤增加一人,刑期增加六个月。轻伤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二个月;   
    (二)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一人逃逸的,为有期徒刑一年;   重伤一人且有定罪的其他特殊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   重伤增加一人,刑期增加四个月。轻伤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一个月;   
    (一)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死亡三人的,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死亡增加一人,刑期增加六个月;重伤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二个月;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一)负事故全部责任,死亡一人且逃逸的,为有期徒刑四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死亡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一年;重伤增加一人,刑期增加六个月。   
    (1)死亡二人;   
    (2)重伤五人;   
    (3)重伤一人逃逸,且有定罪的其他特殊情形。   
    (二)负事故主要责任,死亡一人且逃逸的,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有前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三年。死亡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九个月;重伤增加一人,刑期增加四个月。   
    (二)负事故同等责任,死亡六人的,为有期徒刑三年。死亡增加一人,刑期增加六个个月;重伤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二个月。   【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一)负事故全部责任,逃逸致一人死亡的,为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死亡增加一人,刑情增加二年;   
    (二)负事故主要责任,逃逸致一人死亡的,为有期徒刑七年;死亡增加一人,刑情增加一年四个月;   
    (三)负事故同等责任,三人死亡的,且逃逸致一人死亡的,为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死亡增加一人,刑情增加一年;   
    (四)逃逸致人死亡,同时出现其他后果,对其他后果部分增加刑期,适用前两条的规定。   第五十九条【自首轻处的特别规则】交通肇事未逃逸自首的,轻处15%;逃逸后自首的,轻处10%。   【个罪自由裁量权规则】   对有期徒刑四年以上的,根据个案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合议庭(独任庭)可以行使六个月以内的自由裁量权。   【缓刑适用限制规则】   除未成年犯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一)未作赔偿的;   
    (二)曾因交通通肇事被判刑的;   
    (三)交通通肇致人死亡后逃逸且负事故全部责任的;   
    (四)有司法解释规定的两个以上特殊违章情节且负事故全部责任致人死亡的;   本节所指特殊违章情节是指: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具有上列情形,但合议庭或独任庭认为判处缓刑有利于案件审理的,报院长批准或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