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的解除:
1、先要确定是否真的是事实婚姻。如果在94年2月1日以前前以夫妻名义
同居且符合结婚条件的才构成事实婚姻,否则只是同居关系。
2、如果是事实婚姻,另一方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
离婚。
3、如果只是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任何一方随时可以解除。如果对财产或孩子
抚养权、抚养费有争议,可以就此问题到法院起诉,但不会有精神补偿。
未办理
结婚登记但男女双方已经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嗣后又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的,以条例实施之日为分界点,区别情况分别处理:
1、条例实施前男女双方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可认定具有事实婚姻的效力,不必补办登记,可以请求解除婚姻关系;
2、条例实施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应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之后,方可行使离婚请求权;对拒不补办结婚登记而坚持“离婚”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法律依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
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