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要补办农村宅基地房产证的,需要向房屋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并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书面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原登记机构出具的已领证说明原件(登记部门可以确认申请人已领取证书的除外);
(4)已设定他项权利或
预告登记的,应出具权利人提供同意办理遗失登记的书面证明原件;
(5)刊登《证书遗失声明》的报纸原件;
(6)登记部门提供房屋登记表、房产平面图(申请人确认)。
2、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污损、破损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换发。符合换发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换发,并收回原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不动产权利人申请补发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15个工作日后,予以补发。
不动产登记机构补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应当将补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在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上注明“补发”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