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房子是父母贷款买的名字是我的,房贷是我还的,离婚后怎么判呢

离婚房产分割
2023-09-21 07:28:06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法律分析:1、一方父母支付了房屋的首付款,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由夫妻二人共同还贷,则离婚时一般会将房子判给登记方所有,由其继续支付剩余贷款。对于婚内共同还贷部分(包括本金和利息)及其产生的增值,则由得房子的一方对另一方做出补偿2、一方父母支付了房屋的首付款,房屋登记在另一方子女名下,一般情况下也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非登记方的个人财产,非登记方有权要求分割房屋,父母明确表示赠与登记方或者双方之间有其他相反约定的除外3、一方父母支付了房屋首付款,房屋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应认定为双方的共同财产。如果双方约定了共有方式是共同共有或者按份共有,并进一步约定了各自份额,则按约定享有产权。如果双方对共有方式没有进行约定,则视为等份共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夫妻之间有约定的按照夫妻之间的约定处理,夫妻之间没有约定的,看父母出资时是否有约定,如有约定按约定处理。如父母在子女婚后出资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该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考虑双方对共同财产的贡献度,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温馨提示:婚后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最好明确约定,以免子女离婚时发生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 您好,婚后父母帮忙还贷的部分,需要区分父母出资的性质是赠与还是借款。如果双方一致认为是赠与,则应该再进一步确认受赠人是夫妻双方还是其中一方。该问题尤为关键,人民法院通常会依据双方的法庭陈述、父母作为证人所提供的证人证言、转账记录、无利害关系第三方的证人证言、赠与协议、公证文件等进行综合判断。如果判断的结果是对购房者一方的个人赠与,则所偿还贷款及相应增值部分均与另一方无关,在离婚时作为其个人财产处理。
    但是,如果判断父母出资部分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则该部分还贷及增值部分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根据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的规定,如果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如果夫妻双方协商不成的,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会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人民法院会根据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处理,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因此,北京专业婚姻律师提示您:夫妻双方结婚后,如果父母想出资为己方子女购买房屋的,为了避免购房时未明确告知夫妻双方房屋只赠与给己方的子女,而导致日后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风险。建议购买房屋时或者购买房屋后,父母与夫妻双方签订一份赠与协议,协议中明确约定购买的房屋所有权归己方子女所有,与另一方无关,办理产权登记时,一定只登记在己方子女名下。如果父母不想将房屋赠与给夫妻双方或一方,也可以与夫妻双方之间签订一份借款合同,明确出资的购房款是借给夫妻双方的,并要求夫妻双方一同签字,捺手印,那么该债务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即便夫妻双方离婚了,债权人也有权要求债务人返还债务。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