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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办出生证明一般需要注意如下的事项:
1、补办出生证明需要新生儿父母的书面申请,并需加盖户籍所在地政府公章;
2、领取并填写《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
3、其他注意事项。法律依据:补办出生证明一般需要注意如下的事项:
1、补办出生证明需要新生儿父母的书面申请,并需加盖户籍所在地政府公章;
2、领取并填写《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
3、其他注意事项。
法律依据:
《关于管理的补充规定》第七条
《出生医学证明》因遗失、被盗等丧失原始凭证的情况要求补发的,取得原签发单位有关出生医学记录证明材料后,向所在地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后,经核实,情况属实的给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补发办法如下:
(一)未报户口前遗失的《出生医学证明》者,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
(二)已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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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证明补办的方式:第一步父母提供的书面申请。第二步签发机构审验新生儿父母提供的书面申请、原签发机构提供的签发记录等相关材料。第三步符合条件的,予以补发。法律依据:《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第二条
《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包括首次签发、换发和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印章包括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和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基妇发〔2003〕23号)规定的印章规格及式样刻制印章,并将印模式样抄送同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和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三)补发是指原签发机构所在地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为因遗失、被盗等情况造成《出生医学证明》丧失的新生儿补办《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在审验新生儿父母提供的书面申请、原签发机构提供的签发记录等相关材料后予以补发。补发的证件应当加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并做好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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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办出生证明需要到当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具体流程为:
1、父母携带个人身份证和户口本到新生儿出生医院的科室开具内容为当时的住院分娩医学情况的证明说明;
2、去当地妇幼保健所领取一份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
3、携带医院开具的证明到当地的卫生行政部门补办出生证明。
法律依据: 《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三条
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母婴保健法》第二十四条
医疗保健机构为产妇提供科学育儿、合理营养和母乳喂养的指导。医疗保健机构对婴儿进行体格检查和预防接种,逐步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婴儿多发病和常见病防治等医疗保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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