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签名和手印不是同一个人,合同是否有效应当依据约定。
根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之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一方面,合同只要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合同内容不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当事人签字后合同有效,并不因手印不是同一人而导致合同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最后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另一方面,如果合同当事人约定,合同签字和盖章或合同签字和捺印后才成立、生效,那么合同签名和手印不是同一个人,没有达到符合合同生效的条件,此时是否生效就有待商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