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公安机关将一起案件认定为理事案件,但被害人不服,可是没钱提起自诉,是否可以直接向检察院提请公诉追究嫌疑人法律责任?或者有什么更好的办法

刑事辩护
2019-06-09 17:07:19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5、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对上列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 公诉转自诉案件符合适用简易程序的,就适用简易程序。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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