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请问:农田被征收后闲置十余年了,地面上堆积如山的垃圾土。地方政府也没有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收回?农民可不可以要求经济补偿?

征地补偿
2023-09-22 14:14:06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征地补偿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 法律分析:土地征收后闲置应无偿收回原土地使用者耕种。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 在农村的土地整治工作中,有以下这类土地将会被无偿收回:闲置或者房屋倒塌长达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搁置荒芜三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耕地;农村家庭成员全部去世导致承包合同失效的土地;农民违规违法使用导致损坏的土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七条 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第三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进行耕种并且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个人恢复耕种,也可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以及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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