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你的学生在校外自杀学生在校外自杀能理赔吗?

人身损害赔偿
2023-09-22 15:24:0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学生在校外受伤,学校保险需要赔偿。因为学校给学生买的保险一般是学平险,学平险是针对未成年学生的一种低保费、高保障的特殊险种,最大的特点是价格便宜,保障程度和范围较大,被保险人只需交纳保费,就可以获得包括意外伤害、意外伤害医疗以及住院医疗在内的多项保障。学生即使在校外受伤,也可以获得赔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 法律分析:如果学生在校丧命是自杀,且自杀的原由和学校无关系,学校也履行了相应的职责,做法并无不当的,学校是不承受相应赔偿职责的,能够予以肯定的赔偿。如果学校无尽有安全管理义务,或者学生自杀的原由是因为学校或者老师惹起的,应承受相应的赔偿职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一、学生自杀学校承担什么责任
    1、学生自杀学校承担的责任具体如下:
    (1)如果学生是成年人,因个人原因自杀,根据学院是否履行了自己相应的职责,行为并无不当之处的是无法律责任;
    (2)如果学院没有发现或发现了没有采取措施,那么学校是要负侵权责任。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二、学校承担责任的具体情形有哪些
    学校承担责任的具体情形如下:
    1、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2、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3、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4、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