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经营的车辆发生事故,对于事故造成的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造成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
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
连带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