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借款盖公章谁承担责任,视以下情况而定:
1、如果有
证据证实明知借款为个人所借,公章出借人擅自使用公司印章行为属于越权,则属于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公司不承担责任;
2、如无证据证实公章出借人明知行为,则可构成“表现
代理”,公司仍需承担责任。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