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清偿的法律规定为债务人对同一个债权人所负的债务种类相同的,债务人无法全部清偿的时候,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债务人可以指定履行的债务,债务人没有指定的,应当先履行到期债务。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条
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
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